协议内容为我移除博客上的指定博文,与《四川大学飞跃手册》管理者沟通并移除与本文一致的内容,王某不再通过任何方式骚扰我和我的同学、导师、朋友和家人。
我与当地公安机关不认可其对我的任何指控,且如果再次受到骚扰,我将随时向公安机关就王某非法获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一事提出控告,并同时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就其家人利用职务之便干涉正常司法流程一事进行举报。
前情提要
A看到我撰写的一篇经验分享类知乎回答(内容见附录记录,来自知乎站务中心)后,先后骚扰了quit学生B、quit学生C、quit学生C的实习领导以及我(quit学生D)的本科导师等无关人士,试图给我施压让我删除知乎回答,随后港校老师B捏造莫须有的侵权举报下架了我的知乎回答;最后A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我在互联网信息平台造谣、散布不实信息,在我外出旅行时通过律师及当地宣传部门骚扰我的家人,希望我删除与A毫无关联的个人博文『为什么我放弃了入学香港中文大学博士——如何判断你的导师是否和你是一个Good Match?』,甚至还去调查我父母的工作单位,其无耻至极令人瞠目结舌。
Q&A
Q: 你们是不是有什么私人恩怨?
A: 我与A在2022年6月quit后再无联系,A在之后一段时间经常找之前的学生描述我的“无可救药”(然后他的学生们再乐呵呵地原话转述给我,笑xD)。除了这些乐子之外,我很难认为我与A还有任何恩怨;如果是欺负学生欺负惯了,建议您还是在我这里收敛一点。
Q: 不就是你们几个学生quit了吗,为什么揪着别人不放?
A: 揪着人不放的从来不是我们学生,实际上,作为junior researchers我们很清楚在学术界跟前老板树敌并不是一个好的选择。但请各位换位思考,当有人只因为『对号入座』了你的经验分享内容就开始骚扰与事件毫无关联的朋友和导师,甚至滥用执法力量,相信你也能清楚这不是所谓揪着谁不放的问题,而是被骑脸了你要不要斥责他滚蛋的问题。
Q: 为什么不协商一下?
A: 又不是没有我联系方式,不直接联系我,一上来就报警律师骚扰家人,从始至终没有联系过我本人,这是一个协商的态度吗?
Q: 没事在网上写些分享,你是不是无聊啊?你写这个的目的是什么?
A: 无他,换位思考下来,如果有类似当年的我的同学看到这篇文章后能在做决定时更加谨慎,也算是功德一件了;不在分享中点出这位老师的大名已经显示了我对其最后的尊重。
Q: 你们这些学生quit了肯定双方都有错,各打五十大板!
A: 你说的对!低至60%的入学前quit比例实在是太低了,这些学生都是因为自己的问题才不想继续读的!现在的学生就是太幸福了!
相关反制
- 我已经撰写了一封措辞严厉的邮件,准备发送给香港中文大学人力资源处、校长办公室、计算机科学与工程系主任Irwin King和香港研究资助局(RGC)。尽管这看起来像是与学校无关的个人纠纷,但A极其不专业的行为让我觉得有必要让其所属单位知晓,特别是其浪费中国内地宝贵的公安执法资源、联系我的父母来处理不属于公安管辖的“名誉权纠纷”的行为已严重越界。鉴于此,我希望此邮件的收件人能对W进行一些法律知识科普,特别是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区分;此外,我还希望咨询学校是否支持教职员工通过报警的方式处理与申请者之间的所谓“纠纷”。
- 我已经撰写了刑事控告书与行政控告书,准备提交给衡阳市公安局及属地派出所,控告A老师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信息一事。相关法律文书一并抄送香港中文大学人力资源处。我国现行刑法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和提供』个人信息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 对A老师利用家人权力关系干涉公安机关办案流程的线索,有必要时将提交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A老师纠集社会闲散人员的线索,有必要时提交全国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罪、诽谤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王某绕过人民法院,滥用政治地位企图给公安机关施压令其办理刑事自诉案件。在此感谢当地公安机关恪尽职守,秉公办案。
当然,显然看过原文的都明知,无任何指向性的描述根本走不到人民法院的立案环节。
A老师,您一系列操作的起因,皆是因为我在社交平台撰写的一篇不足千字的、内容与任何人无关的经验贴,想必您在百忙之中学习中国内地法律、撰写侵权举报材料、前往公安机关报案一定花费了不少精力,宁愿花费十几个小时的时间也不愿意主动联系我了解情况。
此文也是我的最后警告,如果您再试图通过骚扰我的同学、朋友、师长等下三滥的手段达到您的目的,我将逐一采取上述法律行动。跟您的操作不同,我的每一步行动都有对应法律做支撑,希望您好自为之。此外,不像您,我的父母朋友和老师都接受过良好教育,自然也不会理会您无聊的屡次骚扰。